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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s1发布时间:2022-07-15 s2浏览次数:765 s3来源:武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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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2年6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zhaokai@gd.gov.cn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指导监督处(邮政编码51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并在线提交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遵循统一规范、开放透明、公平公正、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赋能】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强化数据治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服务管理效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组织架构】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由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及各行政监管部门组成,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问题,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相关工作。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六条【行业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医保、能源等行政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实施在线监督,对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代理机构、专家、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审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和价格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信用监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会同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行政监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参加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记录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为行政监管提供支撑。


第九条【社会监督】行政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网上投诉和政策咨询专栏,畅通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渠道,接受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第十条【监管部门再监督】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或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平台建设】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系统),联通省内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交易信息、监管信息等,打造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省公共服务系统为枢纽,联通国家、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系统】省公共服务系统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服务导航、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证照、统一交易赋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数据共享、统一市场主体库、统一交易服务好差评、统一场地音视频管理等公共服务。
省、市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托省公共服务系统提供服务,可在省公共服务系统基础上扩展建设,提供个性化服务。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服务系统,已建公共服务系统应当与省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各类系统对接。


第十三条【电子交易系统】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满足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对接公共服务系统,为交易主体提供在线服务。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营机构根据项目具体需要提供交易相关服务。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已对接省公共服务系统的电子交易系统定期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对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监管部门指导管理本行业电子交易系统建设,推动本行业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四条【其他信息系统】各级电子监管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等信息系统应当与省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实现交易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平台制度】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工作规范、办事指南和应急处置机制,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第十六条【服务事项公开】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交易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咨询和监督渠道等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信息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交易项目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对发布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八条【场所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为交易项目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服务。


第十九条【专家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交易项目提供专家抽取和专家评标评审现场服务。


第二十条【见证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维护交易秩序,记录交易行为,发现交易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劝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存证据并及时报告行政监管部门,并配合行政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档案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平台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予以归档,为有关部门、交易主体、社会公众依法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其他服务】电子签章、数字证书、电子担保保函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数据规范为交易项目提供专业支撑服务。


第二十三条【平台评价】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服务“好差评”机制,鼓励交易主体对交易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省公共服务系统公开。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定期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省公共服务系统公开。


第二十四条【平台咨询投诉】交易主体、社会公众对平台服务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投诉。
交易主体、社会公众发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未纳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二十六条【交易方式】行政监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未有明确规定交易方式的,由行政监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在交易规则中规定,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鼓励优先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二十七条【发起项目】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发起项目,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系统自主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录入项目信息,确定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约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进场审查、交易许可、文件备案、文件审查、收费分成等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文件编制】交易文件编制原则上应采用分类统一的标准范本,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歧视潜在竞争主体。
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行政监管部门制定的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将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项目准入、资质资格符合性审核、评标评审的重要依据,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和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在交易实施过程的运用。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省公共服务系统公开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变更(澄清)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在其他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鼓励通过省公共服务系统公开合同信息、履约信息。


第三十条【交易响应】项目响应方应当对交易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文件的规定。
项目响应方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约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实施】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需要进行评标评审的,其评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产生。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提出个人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项目发起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时限确认交易结果。


第三十二条【合同订立】项目发起方和中标(成交)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项目归档】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项目交易全过程产生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和归档,依法依规保存、使用项目档案。鼓励采用电子档案。


第三十四条【救济机制】项目响应方或潜在项目响应方可以按规定向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或者异议,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项目响应方或潜在项目响应方按照规定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的,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受理、处理相关投诉。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三十五条【数据生成】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要求建设,交易主体应当按规定格式准确、全面、及时录入项目信息。


第三十六条【数据共享】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省统一数据规范将交易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安全地共享至省公共服务系统。


第三十七条【数据质量评价】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数据质量评价。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交易数据治理,及时处理数据质量问题。


第三十八条【数据应用】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开展交易数据分类整理和数据分析,挖掘数据价值,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为纪检监察、审计、税务、行政监管、交易服务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行政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监管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和监测分析,对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公正性、公平性的风险实施跟踪预警,及时制止和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动态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九条【数据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有关检测认证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通报和应急处置等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维护交易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责任追究】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责定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对交易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
(二)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检查、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四)与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资料信息;
(六)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七)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
(八)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用或保证金;
(九)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与交易相关的中介服务;
(十一)干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项目发起方责任追究】项目发起方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定和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目录内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规避,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排斥、歧视潜在项目响应方,或编制交易文件存在缺陷,影响评标或评审结果公正性;
(三)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交易或擅自暂停、终止交易;
(四)与项目响应方、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五)违规拒绝签订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项目响应方责任追究】项目响应方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定和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借用他人名义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中标(成交);
(二)串通或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或者投诉,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进行;
(四)违规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提出额外条件,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代理机构责任追究】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输出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与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专家责任追究】专家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或评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不回避;
(二)违规接触项目发起方或项目响应方,收受不当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评审;
(四)向项目发起方征询确定中标(成交)人意向,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项目响应方的要求;
(五)索要超出规定标准的评标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营机构责任追究】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设电子交易系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内控管理制度;
(二)违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数据;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服务对象收费或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有偿服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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